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
一、民间借贷是什么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二、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三、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
首先,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无息借款)的,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再者,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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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七星区又称“高新七星区”,是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的一个市辖区,位于漓江东岸,区人民政府驻骖鸾路高新开发大厦。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中国首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也是中国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中的首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七星区是1997年6月合并的新区,位于桂林市区漓江东畔,2010年七星区总面积97平方公里下辖4个街道办事处、1个乡和华侨旅游经济区,2012年末,七星区户籍常住人口19.65万人。2013年七星区完成地区生产总值158.98亿元,同比增长12.4%;财政收入12.18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97.8亿元,规模工业总产值270.29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2.38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455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0809元。汉元鼎六年(前111)属始安县地。唐至德二年(757)为临桂县地。民国二年(1913年)属临桂县东江镇,民国28年(1940年)属桂林市东江镇,1950年为第四区,1955年改东江、漓江2街道,1958年东江、漓江街道合并改东江公社,1966年分设东江、漓江公社,1979年2公社合并置七星区。